关于股权激励,你不得不了解的“十定”原则
对于发展中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是把双刃剑。股权激励的利弊,取决于使用的人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纵观很多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失败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没有对激励的兑现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激励的实施没有制定约束条件以及没有审查和监督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所以到底应该怎么去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呢?下面介绍关于股权激励的“十定”原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定:定激励的模式
股权激励的模式一般情况下会有四种表现形式,分别是限制性股票、期权、虚拟股和股票增值权。在中小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公司类型和规模,可以选择或组合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
第二定:定激励的目标
初创阶段,公司创始人出钱又出力,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形式稀释股权来降低成本。等到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也需要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三定:定激励的对象
公司的核心管理层、技术型人才以及在公司发展多年的老员工都是需要激励的对象。只要能够创造价值,人人都是股权激励的对象。
第四定:定激励的总量
首先要确定企业的公司的股权总量,预留相应量的股权池,确定整体份额。其次要做到差异化分配。依据个人的价值量分配。
第五定:定授予的价格
给员工的股票价格一般不高于市场价,员工是否主动出资购买或以何种价格购买取决于公司的章程规定。
第六定:定授予的时间
股权激励机制应该是一个长效的奖励机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实行,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激励模式。
第七定:定股份的来源
一般可以通过期权池预留、大股东股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的方式来获得员工激励的股份。
第八定:定约束的条件
最好要有禁止性规定和考核性规定,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职责制定不同的约束条件,否则股权激励机制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
第九定:定持有的方式
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员工直接出资购买,这是直接持有的方式。还或者通过平台代持来间接持股。
第十定:定退出的机制
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一定会有一个完善的引进退出机制,这关乎员工是否有“后路”。没有退出机制的股权激励方案是不完整的,也是无效的。